本報訊2018年1月22日,,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被告人劉敏杰的上訴,,維持原判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劉敏杰因不服國家審判機關(guān)的裁決,,為發(fā)泄不滿情緒,故意長期在國家機關(guān)門前采取纏訪、鬧訪的極端手段,起哄鬧事,,制造影響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,,并多次辱罵他人,,情節(jié)惡劣,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(guān)的正常辦公秩序,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,。
2017年12月23日,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,判處被告人劉敏杰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(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),。宣判后,劉敏杰不服,,提出上訴,。
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,定罪準確,,適用法律正確,審判程序合法,,量刑并無不當(dāng),。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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